2014年9月1日,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中医科学院首席研究员李连达侵犯名誉权一案,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两审法院审理,做出终审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连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发表对原告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原告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丹参滴丸产品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不实评论;二、被告李连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一份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道歉声明,向原告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礼道歉,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公告本判决书的相关内容,公告费用由被告李连达负担;三、被告李连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至此,这起涉及上市公司与工程院院士的名誉侵权之争历经5年终于尘埃落定。